地方政府的“鄉村振興規劃”編制,和中央政府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是照本宣科或蕭規曹隨的關系嗎?回答是否定的!
2018年鄉村振興號角吹響后,我們北京至道文旅規劃院承接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鄉村振興規劃編制工作。工作過程中,有很多反思,拿出來和大家分享。
雖然從鄉村旅游規劃角度,我們接觸鄉村工作頁十幾年了,大小案例不少。但是近一年多的鄉村振興規劃實踐還是讓我們反思:其一,鄉村振興規劃工作雖然和鄉村旅游工作密切相關,但還是有很多區別;其二,更珍貴的反思是,基層與中央的“鄉村振興規劃”,編制體例應該有別!
畢竟是新生事物,所以很多規劃院奉中央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為圭臬,亦步亦趨。最終完成的規劃成果卻難盡人意。我們至道規劃院在探索過程中也經過了彷徨,但最終我們摸索出了更真實地創新之路,規劃成果也得到了甲方的高度肯定。
1、 所謂“規劃”其實分為三大類別, 不同類別編制內涵與體例有別:
2、基層政府的《鄉村振興規劃》體例應以“C、產業規劃”為主。
中央政府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顯然是政策規劃為主、產業規劃較少、空間規劃幾無;而基層政府《鄉村振興規劃》則應:產業規劃為主、緊密銜接空間規劃、有少量政策規劃成分。為什么呢?
因為對基層政府而言,“政策規劃”方面創新余地不大,主要是落實中央政策;關鍵是以“產業規劃”的思維與方法去落實、演繹好中央政策,從而策劃出適合本地鄉村振興的具體路徑、具體手段;并且這些路徑和手段必須與本地的“空間規劃”有較好銜接,才能保證規劃落地性。
3、與規劃體例地界定相適應,界定規劃切入重點
基層政府的《鄉村振興規劃》內容,應以 “鄉村產業振興”為重點,才能“牽一發而動全身”。
而不一定要套路化地“產業振興/生態振興/文化振興/人才振興/組織振興”,看似面面俱到,實則抓不住要點
4、政府型產業規劃和企業型產業規劃,側重點又有所不同
“產業規劃” 又分為政府型產業規劃和企業型產業規劃。兩者的組織與實施主體角色不同,規劃任務側重點也不同:
A:政府型產業規劃:規劃組織與實施主體是政府。此類規劃屬性是“產業總體引控規劃”。政府在其中承擔的角色是:根據政府與市場分工原理,承擔市場做不了或市場做不好的任務,避免“市場失靈”一面。普遍任務為:(1)產業發展定位(2)產業空間布局(3)公共產品投資 (4)產業政策保障(5)區域品牌營銷(6)招商引資促進等。
B:企業型產業規劃:規劃組織與實施主體是企業。此類規劃屬性是“微觀市場競爭策劃”。企業在其中承擔的角色是:根據利益最大化假設,憑借項目業態、形態等的規劃提升市場競爭力,普遍任務為:(1)項目市場定位(2)具體業態策劃(3)具體空間形態設計(4)營銷與運作策略手段等。
5、根據上述理論探索,我們將基層政府鄉村振興規劃最終任務與角色設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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